补贴服务

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补贴标准:我区一般职业(工种)中,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职工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200元;职工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500元。

申请条件: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获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企业职工,从2019年1月1日起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失业保险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1号)

执行起止时间:(桂人社发〔2017〕44号)持续执行;(桂人社发〔2019〕27号)和(桂人社发〔2021〕21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受理部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方式 0773-2882599